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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2023成都调整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和可贷额度

2026-01-01 18:54:00

为了进一步完善成都公积金贷款政策,切实保障成都公积金职工合法权益,扩大公积金使用范围,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及四川省政府要求,结合成都本地实际情况,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促进住房消费实施意见的通知》对成都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及可贷款额度进行了调整。调整细则如下。

最低首付比例调整

1、购买首套住房:20%;

2、已有一套住房,且结清住房贷款,购买二套房:30%;

3、已有一套住房,未结清住房贷款,购买二套房:40%;

4、购买三套房:暂不予贷款。

可贷额度调整

1、公积金贷款计算公式缴存余额挂钩倍数由20倍调整为30倍。

2、缴存余额在1万元以下的借款申请人,不受余额挂钩倍数的限制,原则上均可贷到30万元。

:关于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促进住房消费实施意见的通知

:成公积金贷〔2015〕4号

:2015年4月22日

中心各部门、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及有关单位: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促进住房消费实施意见的通知》的要求。现将具体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调整单笔可贷额度计算倍数

住房公积金贷款计算公式的缴存余额挂钩倍数由20倍调整为30倍。

缴存余额在1万元以下的借款申请人,不受余额挂钩倍数的限制,原则上均可贷到30万元。

二、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

购买首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成。对已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住房贷款余额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成;对已有一套住房但未结清相应住房贷款余额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成,执行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对购买第三套住房的不予以贷款。

三、停止向借款人收取期房阶段性担保费

担保公司向借款人收取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期房阶段性担保费,改由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不再向借款人收取。

四、其他事项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他事项参照中心贷款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上述事项从2015年4月22日起执行,以受理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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